为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并及时消除隐患,推动我分局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检查发现后能够立即进行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止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
二、中心每月要进行一到两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年组织三至四次集中的隐患排查治理。
三、对各项目单位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实施“一患一档”的隐患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通知和验收结果等。
四、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安全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整改期限、加强巡查和监控。
五、加强信息报送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结果应逐级上报,同时向内部有关单位通报,通报中应说明需要协助治理的有关事项和措施。
六、对未能如期完成隐患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及状况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启动联合督查机制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当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要及时处理,同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有权命令撤出作业人员,抢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