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党建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中央、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统一部署,按照省水利厅直属机关党委2017年党建工作总体安排,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经局党委党建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各分局、各处党支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事宜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1、党建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年度总结。
2、党总支、党支部中心组学习有计划,每年集中专题学习研讨不少于6次(12天)。
3、党总支领导班子按规定时间、规定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按规定程序召开组织生活会。
4、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在本分局(本处室)讲党课,每年不少于2次。
5、党总支(支部)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和党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6、分局(处室)重要工作、推荐干部和奖惩事项等,事前应听取分局党总支(处室党支部)意见并经党总支委员会(支委会)研究讨论。
7、本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有制度,并能按计划认真执行。
8、党总支、支部召开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党建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
9、党支部每季度召开党员大会不少于1次、支委会每季度不少于2次,党小组会每月不少于1次,党课每半年不少于1次。
10、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全年不少于2次。
11、严格按照发展党员“新十六字方针”开展工作,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材料齐全。
12、所属党员能按时、按标准交纳党费,党总支(党支部)按时向局党委上缴党费。
1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层层分解和分工。
14、公务接待符合党风廉政要求和局有关规定。
二、督查方式
督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记录、个别谈话、接收举报、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局党委由局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成督查组,每月至少督查2个总支或支部;
厅直党委督查组将从2017年4月下旬起,对厅直各党委、总支、支部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三、相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党总支(支部)书记要认清形势,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书记要担当起“第一责任人”职责,行政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主要领导职责。
2.对照检查,完善支部工作台帐。各党总支、支部要对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全面掌握各项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做好查漏补缺工作,从严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做好学习工作记录,切实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扎实开展好党的工作。
2017年4月15日